电经[1994]29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17
摘要:增值税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增值税,有利于避免重复纳税,鼓励企业平等竞争,有利于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电力工业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增值税。为了规范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保证增值税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结合电力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为了正确核算增值税的计交情况,电力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多栏式明细帐。“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借方一般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专栏;贷方一般应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贷方还应增设“出口退税”专栏。

  按照规定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增值税实行发电和供电两个环节预交、电力公司结算的办法。为了便于电力公司统一计税和发电厂、供电局分别纳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增设以下专栏:

  (1)发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应增设“结转销项税额”专栏;贷方应增设“结转进项税额”专栏。反映发电厂、供电局向电力公司结转的电力、热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增设“预交税额”专栏反映,发电厂、供电局按定额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2)电力公司。“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增设“结转进项税额”专栏;贷方增设“结转电力销项税额”、“结转热力销项税额”专栏,核算发电厂、供电局等向电力公司结转的电力、热力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借方增设“预交税额”专栏,核算发电厂、供电局按规定应预交的增值税。

  帐户示范格式如附表。

  二、核算方法

  (一)核算方式

  电力企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根据电力工业企业的生产特点和核算体制,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按以下原则组织进行:

  1.电力、热力产品增值税。实行电厂、供电局预交,电力公司结算。平时由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分别组织进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核算,月末编报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计表,结转报送电力公司,由电力公司统一计算全网应交增值税和应补交的增值税。电厂、供电局的电力、热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不实的,由电厂、供电局就地调整补税,有关调整税额再结转电力公司。

  2.除电力、热力产品以外的修造企业应税收入及电力生产企业的其他应交增值税收入,由电厂、供电局、电力公司等单独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交税额、已交税额等进行全面的会计核算,不应由电力公司进行统一清算。电力生产企业应将电力、热力产品与其他应税产品(或劳务)分别列帐核算。

  3.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试生产电厂、退役机组等,应由电厂单独计算交纳增值税,不应由电力公司统一清算。其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凡与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能够直接区分的应直接区分,不能直接区分的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4.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从外单位(包括电网内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厂、多种经营企业、关联公司等)购入燃料、原材料、电力等货物或劳务,都应按国家规定取得增值税统一发票,并详细审核其进项税额是否符合规定。企业将购进的货物(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按规定分摊进项税额。

  5.电力企业销售电力、热力、修造等产品及劳务时,应按规定区分购货方,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视同对外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二)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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