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行业税务检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21
摘要:汽车销售行业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汽车销售行业已由过去混车销售转为品牌专卖,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一条龙售后服务模式,服务项目逐渐增多,由此带来了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税收明显增加...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体系的逐步完善,汽车销售企业想通过增值税票偷逃税款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少。从2003--2004年度的检查看,通过发票做手脚现象已经基本消失了。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隐匿年终返利
在流通领域,厂家为了鼓励经销商加大对自己产品的促销力度,制定了很多销售优惠政策。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根据经销商对自己商品年销售额业绩,在年底按比例返利。这种返利的形式从一开始的直接返还货币发展到现在的比较隐蔽的返还形式。汽车行业经销商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以实物(经销商经销的车辆或者零部件)形式返还;以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形式返还;再就是直接从经销商的提车费中扣除。
(二)后厂收入不记收入
随着大型汽车生产厂家对于经销商经销其品牌要求的提高,4S品牌销售模式开始普及,主要特征就是营销、售后一条龙服务,表现形式为“前店后厂”,也就是说前面是展销大厅,后面是特约维修保养车间。经销商在车辆售后保养期内对车辆的保养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厂家全面负责,根据对多家4S店的调查结果,经销商从厂家还可以得到相当于维护费用10%的返还(大型部件,如更换发动机、更换驾驶室为6%左右)。如果强制保养期内或者期满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需要修理,经销商的特约维修厂会按照市场统一定价收取维修费用。这些维修收入也应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面提到的车辆挂靠管理费收入、代办车辆保险手续费收入、提车手续费收入、银行返还风险保证金收入等四项,还应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检查中的注意事项和应对措施
(一)现在汽车销售商非常注意企业文化培养,特别是销售文化正在成为每个汽车销售商所倡导的主旋律。在这种销售模式下,销售记录和维修记录已经成为汽车经销商每天向生产厂家报送的必需资料。这样就决定了
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在这一销售领域的大量应用。此外,这些企业的财务核算一般也已经普及了微机和财务软件。因此,建议一线检查人员在调取汽车销售公司帐簿和凭证的同时,使用移动硬盘或者U盘突击调取这些企业的微机储存数据和其使用的财务软件,并注意其银行帐户开立及资金流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使用自制收据收取客户资金。
(二)对于后厂收入的检查,可以以该企业的微机储存数据为准。因为企业的特约维修记录必须每天定时向生产厂家或者大区销售代理报送,所以这些微机数据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如果汽车销售企业微机储存的数据不能提供稽查所属期间的完整记录,汽车销售商又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一线检查人员应采用委托协查或者外调检查方式进行。此外,还可以使用配比法检查企业维修所必须的配件库存,或者查看维修车间的派工单予以核实。具体使用哪种检查方式,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随着税务稽查次数的增多和销售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
知识的深入理解,合理避税已经成为现代企业财务人员的一个研究方向。我们在上面提到的车辆挂靠管理费收入、代办车辆保险手续费收入、提车手续费收入、银行返还风险保证金收入等,不仅影响到企业的流转税,还影响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所以现在有些企业开始将汽车销售公司下属的联营车队通过更换法人、名称、办公地址等方式从母公司中分离出去,使这部分收入不再影响母公司的整体销售利润,加之总局对2002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归属问题进行了改革,有些企业财务人员和我们的一些管理人员没有正确理解总局的文件精神,误以为凡是2002年1月1日以后的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均应有国税征收,对于此项收入不再认真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
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规定:原企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这一条决定了这些企业无论如何变更营业执照,其征管范围仍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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