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8]167号政策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1
摘要:为了响应市广州市委市政府把广州建成全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 首善之区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梳理归集了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颁布了《关于印发服务广州 首善之区 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67号...

  (七)促进宜居城市建设
  15.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6.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8.个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捐赠,可以全额从捐赠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9.对市政用地补偿、河涌整治等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对征地、临时租地和永久租地支付给原土地承租者的补偿款,对临时租地或永久租地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土地权属人的青苗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0.企业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从搬迁企业规划搬迁第二年的五年内,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现行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1.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22.单位和个人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八)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关于优化税收软环境着力贯彻实施的14条服务措施

  (一)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
  1.市局及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大接访。通过大接访,直接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2.试运行窗口服务评价系统。在各区(市)地税局办税大厅设立窗口服务评价系统,准确测评纳税人的服务满意度,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

  3.加强对办税服务大厅服务情况的监控。在办税大厅设置摄像系统,对服务情况实时监控,及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4.升级现有纳税人短信服务平台。增加税务机关文书办结告知、征收缴款告知、纳税申报温馨提醒、短信催报、短信催缴和纳税人短信咨询、纳税情况查询、文书办理情况查询、核定信息查询、发票真伪查询等多项服务功能。

  5.进一步完善《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规范、统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流程外接口,清理和简化审批程序,简并各种表证单书,尽可能减少审批事项,变事前审批为事后审核,加强事后检查和监督,实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的“两个减负”。

  6.积极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简化纳税人税务登记办税事项,强化户籍管理,做好纳税人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的采集、更新,逐步实现国地税税务登记户数以及登记信息的一致性,依托信息化实现双方征管数据交换。
  7.建立和完善依托信息化手段的征管基础数据平台。挖掘利用现有征管平台的数据,加强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等数据的比较分析,通过对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的数据分析,掌握广州市税源变动情况及走向,为市政府经济分析提供有用的参考依据。

  8.试行税务事项网上报批和审核办法。减少审批环节,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购票和网上审批,分步实现文书受理等涉税事项的同城通办,方便纳税人办税。

  9.鼓励依法诚信纳税,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对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措施
  10.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政策法规未规定征税的,不予征收。譬如,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坚持上位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在税收政策法规之间出现冲突时,要适用效力级次高的法律法规。譬如,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时,要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处理。

  12.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税务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地对待纳税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适用税法时,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维持纳税人总体税负公平。

  13.坚持尊重司法判决终局效力的原则。纳税人涉及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应税行为经司法机关判决无效,如果该应税行为在判决生效前已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地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14.坚持有利法律溯及原则。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都不能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时,一般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对新规定出台前的事项适用什么实体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处理,即适用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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