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8]167号政策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1
摘要:为了响应市广州市委市政府把广州建成全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 首善之区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梳理归集了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颁布了《关于印发服务广州 首善之区 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67号...

  48.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9.外国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航空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和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他有关的协定、换文等的约定,凡符合约定条件的,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

  50.对投资于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十二)鼓励吸引服务业的大公司、大机构发展
  51.对于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52.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3.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5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穗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营业税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十三)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29 条税收政策

  (一)鼓励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分红形式奖励或分配给予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软件产业
  3.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所有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8.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三)鼓励集成电路产业
  9.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的投资
  1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鼓励企业节能节水
  16.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7.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技术转让
  18.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对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免征营业税的,免征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七)鼓励技术进步
  2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2.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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