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目、 税率和扣除项目, 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执行。
凡国营大中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调节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联营企业以分得利润的各方为纳税人。
凡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包括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为纳税人。
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实行增值税的范围,只限于中国丝绸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和单位。对其他企业、单位及个人生产或进口的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以及委托中国丝绸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加工的产品,暂不实行增值税。
凡是以批发价格、批零一价或低于零售价的价格销售给商业批发和零售单位、个体商贩的商品,以及销售给工交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燃料和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的建筑材料以及销售给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供外贸出口的商品,在征税时按批发对待。
为了实行专业化协作,工业企业将一部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零部件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接受协作生产的企业将这部分产品或零部件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原扩散企业用于连续生产产品或产品配套,对这部分扩散产品或零部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从签订扩散合同或协定之日起,在一至二年内免征产品税。
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分期用税后利润归还国家。对未还完部分,要按银行贷款利率,用税后利润向国家缴纳使用费。暂时缴纳使用费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减免。
企业的决算在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时,要报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国营企业财务规定对企业成本、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通知企业,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注解: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财政部《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规定:江汉、江苏、长庆、新疆、玉门、四川各油田暂缓征收原油资源税;天然气除大庆油田外,其余油、气田暂缓征收。)
在销售环节纳税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在改变用途环节纳税的,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对一般账册健全的企业,均应按照条例规定采取分期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据实征收。对于账册不健全的小企业和个体开采户,按上述办法征收有困难的,可以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 天然气、 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次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1984年9月14日以(84)商办字第24号文、1984年12月4日以(84)商办字第31号文、1985年8月9日以(85)商办字第15号文,1986年9月1日以(86)商办字第5号文分四批宣布废止。(共1263件)
人民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要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益。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对造成损害的,应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处理时,应本着有利团结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
财产案件按照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收费。不满千元的,每件收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1%收费;超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6%收费;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3%收费;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2%收费;超过五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均按0.1%收费。
凡国内单位直接使用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货运车辆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必须进口的材料,可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
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的经常性生产奖,应根据一九八一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不同的费用项目计入成本。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各种专项基金、特种基金和营业外支出开支的,仍在有关费用中列支,不得虚增成本;一九八三年职工调整工资按照国务院规定应由企业自费负担部分,仍由企业负担,不得计入成本。
上半年上述各项收入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照征,七月一日以后的上述各项收入已经征收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予以退库。
上半年上述各项收入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照征,七月一日以后的上述各项收入已经征收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予以退库。
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第三十五条年度终了前,企业必须认真进行财产、商品、物资盘点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核实盈亏。
根据中日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议定书、换文,自1984年6月26日开始生效。
经研究,为了加强对党和国家档案资料的保管,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有利于进行科学研究和四化建设。确定对各地用地方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修建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从一少口、四年七月一日起,给予特案免征建筑税照顾。
除了劳动改造机关要认真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外,在他们刑满释放后,各有关单位、街道、社队,都要继续做好帮教工作,给予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促使他们走上正路,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表现。
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由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扣缴税款的金额,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向指定的银行(代金库)办理退库手续,从原缴库的该级预算收入库中退付。扣缴义务人不得自行坐扣。
颁发完税证必须建立“票款结报手册”制度。扣缴义务人领取完税证,不准委托他人捎带,并要凭“票款结报手册”领取,领发双方要当面点清,互相签章。“票款结报手册”可向当地税务局领取。
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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