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3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情况的通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17
摘要:若文件未接收到,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员检查应用服务器中参数的配置情况,以及映射的MQ共享目录状态是否正常,若问题仍无法解决,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HTTP://130.9.1.248)上,各地请自行下载使用。

  四、系统操作要求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主要包括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等功能。数据传输采用“零报告”方式,即当日即使无数据(含本地上报和总局下发数据),系统也会产生内容为空的数据文件。各地应严格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操作,做好各级操作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操作培训工作,提高系统运行质量。

  (一)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对于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由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在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登记采集。

  在登记失控发票时要仔细检查所录入信息的正确性,避免人为操作出现错误。

  对于属于误操作等需要撤销的失控发集,经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向总局提出撤销失控发票的书面申请,由总局负责进行撤销操作。

  (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后的查询在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中采集失控发票信息后,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通过系统提供的“失控发票登记查询”功能,查询并确认是否已将失控发票数据登记到防伪税控系统中去。

  (三)失控发票数据上传后的检查防伪税控系统中采集的失控发票数据每日21:00自动打包,并由MQ逐级上传至总局失控发票管理系统中。

  每日定时上传时间是在地市级应用服务器中的SkFpSfServlet参数中的Sendtime一项中设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做更改。

  失控发票数据每日上传后,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于次日通过系统提供的“失控发票传输日志查询\本地数据上传日志”功能,查看有无前日打包记录。

  若无打包记录,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员检查应用服务器中参数的配置情况,以及映射的MQ共享目录状态是否正常,若问题仍无法解决,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MQ系统的运行监控,确保MQ系统正常运行。

  (四)失控发票数据下发接收后的检查总局失控发票管理系统每日0:00至8:00定时自动下发全国新增失控发票、撤销失控发票数据。发票发售岗位人员每天应通过系统提供的“失控发票传输日志查询/全国汇总数据接收”功能,查询防伪税控系统接收总局下发汇总文件的情况。

  若文件未接收到,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员检查应用服务器中参数的配置情况,以及映射的MQ共享目录状态是否正常,若问题仍无法解决,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五)失控发票信息查询发票发售岗位人员每日通过系统提供的“本省失控发票信息查询”功能,检查并确认所登记录入的失控发票是否在全国下发的失控发票数据中。

  若在两日内没有查到本地所登记的失控发票数据,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检查数据录入是否正确,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员检查应用服务器的配置情况,以及MQ的状态是否正常,若问题仍无法解决,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六)认证时失控发票结果提示认证岗位人员在认证发票时,若待认证的发票为防伪税控数据库中已记录为失控发票,则在解密通过后系统提示“发票为失控发票”,认证结果自动保存为“认证时失控发票”。

  (七)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查询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每日通过认证子系统中提供的“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查询”功能,发现有属于“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附件:(略)

  1.《增值税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3年7月1日-2004年12月8日分省数据统计表》

  2.《增值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4年1月-11月分省统计情况表》

  3.《增值税失控发票2004年1月-11月分省统计情况表》

  4.《增值税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3年7月1日-2004年12月8日分市数据统计表》

  5.《增值税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3年7月1日-2004年12月8日数据明细表》(由信息中心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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