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消费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0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3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生产销售汽车的消费税,应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消费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国税函[2006]321号     2006-04-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桂国税发[2006]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3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生产销售汽车的消费税,应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二、如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生产销售给总公司的汽车,其销售价格比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总公司生产销售的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汽车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计税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