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集体企业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人气: 时间:2018-04-16
摘要:编者按:大家都知道,个人转让股权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集体企业等改制时职工取得的量化资产转让时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举例说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个

  编者按:大家都知道,个人转让股权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集体企业等改制时职工取得的量化资产转让时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举例说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通俗地说,个人转让股权,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特别规定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案例:四川吉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是2004年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改制中,地方政府对吉祥公司净资产进行了资产量化,公司所有职工都取得了量化资产,拥有了股权。工商登记注册股东由王小二等15人组成,实际持股人866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0万元(即公司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取得的量化资产)。

  2017年12月,吉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期初余额仍然为10000万元。2018年1月18日,吉祥公司转让80%的股份给深圳如意公司(简称如意公司),双方确认吉祥公司100%的股份总价值人民币84000万元,并以此作为股份转让时的价格依据。2018年1月18日,如意公司受让吉祥公司80%的股份,吉祥公司股东取得转让收入人民币67200万元,且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税务解析:

  吉祥公司于2004年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到2018年1月吉祥公司股东转让80%的股份时,应按规定计征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吉祥公司股东2018年1月转让其持有吉祥公司80%的股份,应做如下税务处理:

  1.吉祥公司股东取得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吉祥公司职工王小二等866人2004年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10000万元,在2004年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2018年1月转让80%股份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0*80%-0)*20%=1600(万元)。

  即,80%的股份转让收入8000万元,减去合理的成本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140万元。

  2.吉祥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7年12月,吉祥公司100%的股份总价值人民币84000万元,其中的股份价值74000万元属于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

  转让80%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59200万元,扣除合理的成本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1840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74000*80%-0)*20%=11840(万元)。

  3.未转让的股权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8年1月,吉祥公司股东转让了吉祥公司80%的股权,剩余未转让20%的股权,根据6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继续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对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乡镇企业改组改制时,企业职工取得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以后转让股权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转让的部分,继续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思考:吉祥公司股东王小二等2016年参与公司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