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818解读:虚拟货币交易的所得征税规定解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1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28日下发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这个文件,随即成为了网民热议的话题,很多人特别是众多游戏玩家和网游运营商以及相关的网游虚拟物品交易网站等都很关心这件事情...

 

  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28日下发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这个文件,随即成为了网民热议的话题,很多人特别是众多游戏玩家和网游运营商以及相关的网游虚拟物品交易网站等都很关心这件事情。同时,从这几天众多网站发表了网友的评论中感到误读此规定的人还不在少数,尤其是刚刚看了《北京晨报》10月31日发表的《对虚拟货币征税,只能是说说而已》一文后,更是令笔者感到非常惊讶,该文作者完全是误读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文件。为此,笔者在此想谈一下对国家税务总局这个批复文件的看法。

  首先, 
[2008]818文件不是开征新税种。
  近日,网络流传的
[2008]818是要缴纳“虚拟货币交易税”的提法是错误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中早已明确规定了“财产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008]818文件只是明确将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归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因此,对
[2008]818文件的正确提法,应当是“对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时所缴纳的税一样,统属个人所得税。

  其二,对网游中的“虚拟交易”不征税。
  很多网友对
[2008]818文件都存在误读,如“虚拟货币能跟钱一样完全流通”、“是否有实质的交易行为”、“是否对所有虚拟商品交易都要征税”、“如果是在游戏中赚来的‘货币’,被玩家减价交易,该不该收税”,甚至还有网友认为“用虚拟货币要缴税”,可见其误解之深。

  
[2008]818文件的规定是对个人在现实中交易“虚拟货币”取得的所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征税,而不是对游戏中玩家的(虚拟)交易行为征税。大家千万别把游戏中的“虚拟交易”与现实中“交易虚拟货币”这两个概念混淆了。玩家在游戏中“没有实质的交易行为”的虚拟交易根本就不属于现实中税法管辖的范围。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
[2008]818文件很明确规定只对“虚拟货币”的买卖所得征税,没有涉及网络游戏中虚拟道具、物品买卖的征税问题。

  其三、只对买卖虚拟货币所得征税。 
       
[2008]818文件明确,只对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所赚取的那部分所得征税,而不是对整个交易额征税。如果交易行为亏损,没有所得就不必缴税。

  这部分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是:个人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减去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后的所得。适用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的法定税率。

  其四、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货币卖出不缴税。
  
[2008]818文件规定,只有个人将收购来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再向他人出售时取得的所得才属于征税范围。文件强调了虚拟货币“买进再加价卖出”的行为过程,也是这个规定的关键之处。笔者发现在很多网上玩家忽略了这点,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货币卖出后为什么要征税?

  玩家自己在网络游戏中通过游戏行为获取的虚拟货币(如通过杀怪物从其身上得到的游戏币、系统分发的游戏币等)、卖出道具等虚拟物品从系统或其他玩家那里获取的虚拟货币,这些都是玩家的“劳动所得”,也就是玩家自己获取的虚拟货币,玩家将这部分虚拟货币在现实中卖出而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本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主要是由于这部分虚拟货币在现实交易中的原值无法计算。

  其五、征税与“盗号”完全不搭界,是两个毫不相干的法律关系。
  有人认为,对买卖虚拟货币的所得征税会助长“盗号”等不法行为,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是完全没有根据的猜测。从本文前面所述几点完全可以看出,“盗号”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虚拟货币不属于“收购网络虚拟货币”的范围,即使有人将“盗号”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虚拟货币卖出,也不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更何况,在没征税前,难道就没有“盗号”的现象吗?

  其六,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所得征税不是说说而已。
  关于税务机关如何对此征税,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如何核定其财产原值,是个人进行申报还是由谁来扣缴,以及对交易行为如何进行监管,这是税务机关下一步的工作事项,而且相关税法都有规定,有兴趣的可以去查阅。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所得征税绝不只是说说而已。能不能全面征收到位与要不要征税是两回事。在现实中,对商品交易、提供应税劳务进行征税同样存在不可能百分之百征收到位的情况,偷逃税与反偷逃税是永远存在的一对矛盾。但是,如果仅仅因为有偷逃税的情况存在就放弃对应税行为进行征税,这是非常可笑的一种想法。

  综上所述,
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归纳起来就是:对于个人将收购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再加价卖出后的取得的盈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后,为便于广大玩家理解,现举例如下:
  1、某人以100元人民币买进某甲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1万,再以15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其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卖出价元—收购价元=5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元×20%=10(元);
  该人本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元。

  2、某人以130元人民币买进某甲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1万,再以10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某玩家自己在游戏中获得虚拟货币10万,以1200元的价卖给他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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