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变通式执行”汇总纳税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鲍树生 人气: 时间:2019-03-07
摘要: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自2008年以来,历经了多个文件调整规范,现在按国家税务总局《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下简称《 办法 》)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笔者发现,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自2008年以来,历经了多个文件调整规范,现在按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些地方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上打擦边球,搞变通式执行,给依法治税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笔者建议,一是加强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依托金税三期相关数据支持,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核查总分机构分配表,看是否有将总机构数据在分支机构分配表上重复反映,是否具有真实的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以及单独核算经营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职能部门。通过分析比对,如果发现有变通执行《办法》的违规行为,应追根溯源,及时纠偏。

  二是切实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办理季度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税收管理人员要核查总机构传递的分支机构分配表,审核其合规性、合理性,通过分析数据核对规模,防止总机构在分配表上做手脚、钻空子,对违规情况,要及时通报给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严控违规情况发生。同时,做好汇总纳税相关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给企业加强风险提醒,督促企业按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对未及时传递的,相互督促及时传递,保证按时申报。

  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办法。建议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按照现行《办法》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分配50%所得税后同时又去参与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这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建议修改或做补充规定。

  (作者单位:深圳市三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