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8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8年)   1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作了明确规定。   2月2日至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税收征管改革座谈会,确定吉林...
中国税收大事记(1988年)


  1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作了明确规定。

  2月2日至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税收征管改革座谈会,确定吉林、湖北、河北等3个省和湖北省武汉市为征管改革试点地区。各试点单位根据总局提出的建立科学的、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试行“征、管、查三分离”或“征收、管理两分离”的征管模式,力争在3年多的时间内建立新的征管机制。

  2月8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私营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重点政策问题。会议提出:关于私营企业的税收问题,要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税收问题通盘考虑,要有利发展生产,税负要平等。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50%,以保证私营企业为社会主义服务。

  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企业获取的利润应按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合同规定多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2月29日至3月8日全国税务系统政治工作会议在湖南省株洲市召开。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与改革开放、政治与业务、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等几个方面的关系,要求税务系统继续深入学习中共十三大报告,进一步加强税务职业道德教育,普遍推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税务所的活动,强化税务监察工作,抓好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税务干部队伍、

  3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海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海关充分运用关税手段调节进出口,加强关税和代征税的征收管理,严格减免税的审批,认真查处偷税、漏税,实施关税优惠政策,改进管理方法,促进沿海地区大进大出,落实外商来中国投资的关税优惠政策。

  3月10日至17日全国税收理讨论会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会议讨论了改革10年来税收理论方面的诸多问题,包括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税收的职能、作用、特征、税制结构及治税思想,搞活大中型企业问题,搞活中小企业问题,承包户、租赁户、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问题,税收如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的发展,税收管理体制问题,税务系统职业道德建设问题,建立科学的、严密的征管体系问题,关于外国税制和国际税务关系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金鑫到会作了题为《关于税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讲话。

  3月25日国务院代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逐步完善税制,适当调整税种、税率,积极创造条件,向分税制和税后还贷制过渡。要加强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该报告获得了会议的批准。

  3月26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从1988年起国家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调整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将税源较分散的十几种地方性税收下放给地方管理。

  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普遍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工业企业法》,其中规定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同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其中规定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待遇。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税务所活动的意见》。

  4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了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口货物享受免征关税的范围。

  5月3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国务院公布新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升格为国家税务局(副部级机构),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并任命金鑫为国家税务局局长。

  同日国务院发出《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其中规定,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对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和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和服务性行业的企业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境外投资者在海南岛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南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者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等可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可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同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进一步放宽技术性收入的税收办法,放宽科研机构奖金税的起征点,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5月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放宽奖金税免税限额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企业奖金免税限额由4个月放宽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税。二、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并征收工资调节税的企业,考虑到环比递增因素,当年计税时可对年工资增长部分人均扣除60元后计算。三、事业单位免税限额平均放宽半个月基本工资,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3个月放宽到3个半月;原免税限额为1个月、1个半月、2个月的,分别放宽到1个半月、2个月、2个半月基本工资。

  5月10日国务院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试验区暂行条例》,共18条。该条例规定,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三、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5年内免征建筑税。四、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5年内免征进口关税。该条例于当年5月20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5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严守税收法制不得自行宣布减免税的通知》,要求任何部门、地区都不得超越税法和国务院已颁布的税收优惠规定,自行宣布所谓更加优惠的减免税措施。重申凡是超越税法和国务院已颁布的法规规定,自行制定的减免税优惠规定,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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