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8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8年)   1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作了明确规定。   2月2日至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税收征管改革座谈会,确定吉林...

  9月29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与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9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请示》,要求各级政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批发扣税制度。

  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其中规定,所有公司都必须依法纳税,对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优惠待遇一律取消,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公司的纳税监督。

  10月6日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搞好工商行政、税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联合通知》。

  10月10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该方案规定,国家税务局是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管理国家税收,拟定全国的税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税务局下设10个司(室):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司、所得税管理司、地方税管理司、涉外税务管理司、计划会计司、征收管理司(直属征收局)、税务监察司、税制改革司和人事教育司,行政编制定为450人。

  10月24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配套文件。

  10月24日至26日国家税务局召开全国税务局长紧急会议,重点研究贯彻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税收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组织收入和加强税务系统的组织领导等问题。

  10月31日国家税务局、商业部、纺织部、机械电子部、轻工业部、物资部、农业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联合通知》。该通知指出,批发扣税是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以及所有被核定为代扣税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批发扣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其中规定,要通过税收等手段加强钢材价格管理和对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

  11月17日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在堪培拉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澳大利亚国库部部长基廷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与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同日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对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征税,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所得税,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利息的列支,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1月21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私营企业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管理、工资管理、承包及费用管理、营业收入及盈利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歇业清理及撤出转让财产的管理、财务监督及处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1988年起施行。

  12月2日中国政府与南斯拉夫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刘仲藜和南斯拉夫驻华大使德拉甘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2月5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清理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范围,对属于违法经营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公司要撤销减免税照顾,并追补已减免的税款。经清理整顿后被撤销或停止营业的公司,除撤销其减免税照顾外,并补征1988年度所得税。同时,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自当年10月1日起恢复征税。

  12月23日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出席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行政监察部门的作用促进税务系统为政清廉》的发言。

  1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听取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汇报时强调,要加强对各种税收的征管,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财政税务部门的工作。要通过两年调整时期,建立一种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财政体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指出,为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可以考虑开征一些新税。为促使社会分配公平和缓和社会矛盾,必须严格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改革时期,要加强税收工作,要在近两年中下大力量调整税收制度。

  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认真清理整顿减税免税。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三、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国家税款。四、严格账簿、发票管理。五、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六、强化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力。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对临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七、切实保障税务人员正常履行公务。八、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九、加强税收的宣传和社会监督,搞好协税护税。十、税务机关要为政清廉。各级税务机关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税务人员不准索贿受贿,不准擅自减税免税。

  12月31日全国税务系统的干部职工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全国工商税收超额63亿元完成全年收入计划,为治理整顿作出了积极贡献。情况上报后,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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