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8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8年)   1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作了明确规定。   2月2日至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税收征管改革座谈会,确定吉林...

  7月13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和“海南岛内的企业”所指范围和适用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涉及所得税的减免税自1988年度起施行。有关产品税、增值税的减免税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7月2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堵塞漏洞,制定廉政工作的措施,从严治税,把廉政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上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来。

  7月26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基层税务部门实行公开办税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税务基层部门做到税法公开。征管公开、处罚公开、减免公开、纪律公开。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其他方面的公开,为社会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让群众了解税收工作的具体规定,从而形成并强化新的监督机制.

  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应征收的税款要按时、足额收上来,不得违反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减免税。

  7月3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号召全国税务干部学习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税务所徐秀亭同志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为维护国家利益不畏强暴,勇于献身的革命精神。

  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共16条,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分5类: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8月中旬国家税务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全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到会讲话。这次会议交流了查处偷税抗税工作的经验,讨论了税务检察室工作暂行规则等文件,统一了思想认识,加强了税务、检察两部门的协作配合。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对减税免税的申请与审批、管理、统计报告等都作出新的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试行。

  8月28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优惠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中,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从试制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3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中,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从试制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2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二、列入国家科委和省级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税法所规定的新产品减免税的范围和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申请审批手续办理才能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三、依上述规定减税、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实仍有困难的,需要继续加以扶持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可再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8月29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经济形势及需要采取的对策。会议提出:要加强宏观控制,正确引导和约束地方行为及企业行为。中央向地方适当放权,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状况,是改革的要求,是有利发挥地方积极性的。但必须有规矩,必须防止地区割据现象和对国家整体利益的侵害。应该集中于中央的权力和手段,必须集中于中央,不能分散。国税、银行、海关、铁路、外汇管理等要集中在国家手里。

  8月31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对军队生产经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9月3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在利用外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税法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了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引导外资投向,国家已经制订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应贯彻落实好这些政策,不能擅自开新的口子。要把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重点放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上,而不是放在减税让利上。

  9月7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就印花税票的印制、发运、领用、储存、核销等作出规定。

  9月12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9月中下旬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中央工作会议和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根据中国经济和改革发展的形势和出现的问题,作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在税收方面,会议提出,要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税权不得分散,不许乱开减税免税的口子;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以垂直领导为主。

  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共12条,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该条例规定,筵席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举办酒席的单位和个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至20%。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人民币200元至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人申报暂行办法》。

  9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共14条,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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