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8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8年)   1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作了明确规定。   2月2日至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税收征管改革座谈会,确定吉林...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论采取对地方财政实行包干,或对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都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办事,不得自立章法;不允许把流转税列入企业承包范围,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纠正过来;严格控制减税免税,不得层层下放减免税批准权,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一律不得下放和撤并,税务所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不得下放到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偷税漏税,严肃处理暴力抗税事件。

  5月18日财政部发出《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2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6月3日国务院召开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 》,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7日中国政府与波兰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迟海滨和波兰财政部副部长马耶夫斯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6月18日财政部发布《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对着装范围、供给标准、经费、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6月24日国务院召开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 》,国家税务局负责人牛立成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共12条,自1988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所有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从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中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递延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二、遇有风、火、水、震等灾情,纳税确有困难的;三、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

  同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其中规定,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将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该规定自1988年度起施行。

  7月2日至12日国家税务局成立后的首次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以改革总揽全局的原则,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以法治税的指导思想,深化税制改革,加强征管和队伍建设,把税收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会议确定新时期治税的指导思想为: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依据,以改革总揽全局,坚持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作了题为《深化税收改革,坚持以法治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讲话。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议结束时到会讲话,提出税收工作要处理好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实现全年工商税收收入超收30亿元的奋斗目标。

  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其中规定,台湾投资者可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台胞投资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上述进口料件,如用于在大陆销售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7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中南海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情况的汇报。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国务委员李贵鲜等领导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长,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局长参加了会议。李鹏、姚依林、田纪云分别作了重要指示。李鹏指出,税收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同时还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对税收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予以充分的、足够的认识,进一步重视和支持税收工作。他强调,依法治税和发展生产力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的。不能认为只有对企业减免税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依法治税同样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大量的更多的是依法征税,少量的才是减免税。从宏观上看,依法治税更能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7月12日国务院召开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草案)》,国家税务局负责人牛立成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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