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个体户是不是要按税率而非征收率且要定偷税呢?

来源:王越 刘永生 作者:王越 刘永生 人气: 时间:2017-05-20
摘要:问:我单位为建安个体户。从2016年5月到9月收入达500万以上,2016年9月收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未及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直到2017年4月才办理认定。现税局认为我个体户在此期间未成为一般纳税人不能按3%简易征收,责令我单位从2016年10月至20

问:我单位为建安个体户。从2016年5月到9月收入达500万以上,2016年9月收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未及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直到2017年4月才办理认定。现税局认为我个体户在此期间未成为一般纳税人不能按3%简易征收,责令我单位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收入按11%缴纳增值税,需补缴8%增值税。以上收入的工程为老项目,营改增前都在地税开过发票。

王越老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估计这个就是国税局执法的依据。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但是这个项目也是老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仍不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事后按销售额征税某种意义上是个惩戒措施,因此细则与税总函〔2015〕311号均明确了按税率来征税,而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是征收率,可见即使是老项目也必须按税率11%来补税,

那么个体户咋办了?赶紧改正啊,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过这就有犯罪记录了,呵呵,建议把税补掉后注销算了,重新办一个一般纳税人,改头换面,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一般纳税人)吧。无论注销还是改正,就是好孩子,就可以成为正大光明的一般纳税人,相应的老项目也可以备案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呢。至于偷税就拉倒吧,个体户好象没有违反征管法63条偷税条款,即虚假纳税申报或少报收入吧。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