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税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26
摘要:一、发往湖北的函 刘斌,原随州经开区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剑,原随州经开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副科长。 2010年3月1日至6月9日,深圳市国税局在办理退税业务过程中,针对宏滨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先后四次向随州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发出了《关于调查核实

一、发往湖北的函

刘斌,原随州经开区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剑,原随州经开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副科长。

2010年3月1日至6月9日,深圳市国税局在办理退税业务过程中,针对宏滨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先后四次向随州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发出了《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胡剑时任宏滨公司和政皓公司的税收专管员,没有认真履行调查核实纳税人经营活动真实性的职责,刘斌在没有认真询问调查的情况下,签发复函,深圳市国税局据此函办理退税,导致国家税款被骗219万余元。

2013年7月2日,刘斌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胡剑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发往湖南的函

贺某才,原宁乡县国家税务局某税务分局副局长;李某国,原宁乡县国家税务局某税务分局管理员。

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宁乡县国家税务局某税务分局在收到县局转来的深圳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函调材料后,时任主管副局长的被告人贺某才和时任税收管理员的被告人李某国,严重不负责任,在出口货物税收协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3年11月13日,贺某才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某国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发往云南的函

李绍文,原宾川县国税局税收管理员;胡仕兴,原宾川县国税局税收管理员。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宾川县国家税务局收到深圳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核查函后,李绍文与税务管理员杨某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只是让公司财会人员填好《供货企业自查表》并复印相应资料便填写了复函底稿,李绍文将其中三份复函底稿交同一办公室的税收管理员胡仕兴,让其在核查人员一栏上予以签名确认。收到复函的国家税务机关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给相关企业办理了退税手续,向相关企业退税共计人民币2267347.57元。

2016年12月13日,李绍文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胡仕兴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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