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29
摘要:  一、增值税方面优惠政策   (一)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需要备案资料:

  1、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2、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

  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

  5、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

  6、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明细表;

  7、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五)政策性搬迁收入可扣减重置成本

  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9]118号)

  执行中注意事项: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搬迁收入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该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

  三、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一)关键事项提醒

  实现出口退税“又好又快”,必须要在重要事项上不出错,要领可以归纳为以下“6要2不”。

  “6要”:

  1、要及时办理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申报期限:最迟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生产企业申报期限:最迟在货物报关出口90天后、在当月免抵退申报期限内;如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申报期,可在次月的申报期内办理退税申报。

  2、要及时提交出口信息。

  取得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及时与中国电子口岸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数据报送。此信息用于出口退税审核。

  3、要及时进行外汇核销。

  核销的电子信息用于出口退税审核。

  4、要及时进行发票认证。

  总局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认证。

  5、要及时进行疑点调整。

  及时调整疑点可以加快审核、退税进度。

  6、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出口企业取得退库回单、生产企业取得免抵退审批通知单要及时做帐。

  “2不”:

  1、不接受有疑问发票。(不接受来路不明的发票,不接受来自于非供货方的发票,不接受发票和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2、不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

  “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交易。

  (二)常见退税问题辑要

  1、出口业务需要征税的情况有哪些?

  (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除外);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批准延期备案期)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外贸企业少申报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

  ◆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

  ◆在规定期限内免税未核销的实行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

  ◆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本条所列征税情形,除注明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适用外,其他情形两类企业均适用。

  (2)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2、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可以申请退税吗?

  (1)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可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办理退税。

  (2)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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