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23-03-02
摘要: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我想咨询一下旅游业有哪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好的,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接下来,申税小微就带您一起看看有哪些助力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01、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是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附件1

  02、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03、差额征税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

  0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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