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免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行业企业还能享受哪些税费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朕 人气: 时间:2023-06-19
摘要:符合条件的电影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月8日,中宣部电影局常务副局长毛羽在2023文化强国建设高峰论坛“电影业高质量发展分论坛”上表示,今年以来,电影行业锐意进取、抓住市场复苏有利时机,在春节档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前5个月的票房达到221亿元,同比增长45%,为电影业全面复苏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更好地支持电影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前段时间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2023年5月1日—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按照9号公告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在今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电影票房收入的5%可免于上缴。尤其在今年全国电影市场呈现的加快复苏态势下,免征政策能够加快制片方资金回笼速度,加大影片投入力度。与此同时,电影企业还能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呢?

  ——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电影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电影行业纳税人,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可以直接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

  ——“六税两费”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符合条件的电影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部分省份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因地制宜地对文体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出台了“房土”两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例如,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电影行业纳税人,可以关注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娱乐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明确,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征幅度有不同规定,电影行业纳税人需要关注所在地区的具体要求。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6月16日    版次:06     作者:张朕(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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