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纯所得征收的,确定和计算税前扣除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之一,也是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纯所得征收的,确定和计算税前扣除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之一,也是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节主要讲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内容,条件和其体标准,以及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规定。

一、税前扣除的墓本原则
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一般是指纳税人取得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过去,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和损失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制度.,内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人比例限额扣除,凡外资企业对公益救济性捐赠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上存在许多差异。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是构成内资企业的税负重于外资金业的重要原因,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竟争和公平税负,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做出统一规范,同时新税法实旅条例对准予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条件和具体标准,以及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作出了其体规定。

 (一) 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从理论上讲,为取得应税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都应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确定净所得,只不过对于不同种类的支出而言,确认和配比的时间有所不同。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法将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明确为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实际发生,即真实性:第二,与经营活动有关,即相关性:第三,合理。真实、相关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1.  真实性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可以扣除外,如加计扣除费用,其他任何税前扣除支出必须是已经真实发生的,真实性原则一般要求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预计负债可能会导致企业将来的支出义务,同时也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在税前重复扣除,如企业购买原材料或商品发生的相关税费,尽管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这部分应计入存货的成本,在存货销售、转让或处置时扣除,而不能将购买原材料或商品发生的相关税费直接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否则会造成对同一支出重复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如发票、自制凭证、进口报关单等。对于凭据能否证明其费用确属实际发生,要依赖税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纳税人的诚信度高低也是一个很重要因素。如工资费用分配表加上雇员的名册、劳动合同及领取工资的签单等在一般情况下就足够证明工资费用的真实性,如果纳税人有多次偷税记录的,悦务机关可能还应实际抽查一定数量的雇员确认是否确有人。除非税法有特定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是纳税人要保留有关凭据备查。

2.  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似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八条所称企业实际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人直接相关的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其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深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有利干其全身心投人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上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相关性要求为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进行限制提供了依据。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由于不征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人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人所形成的支出一般都有限制性舰定。如对特定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如何将个人消费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区分.特别是对私人控股企业这一问题尤为重要,与经营话动无关成本身不属于经营活动的个人业余爱好或个人消费支出不得作为经营费用扣除。对干个人消费话动有两个因索很重要,一是主导性因素是个人消费:二是投有现实的获取经营利润的机会.不能构成现实意义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个人娱乐和经营活动难以区分的有“周末农场、养马和博彩”等。判断相关性的主要方法是看有无合理的利润预期,有无现实获取经营利润的机会等。 

3. 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根据扣除的支出在真实的基础上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了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合理性质原则为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以及全面加强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

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为双重目的的扣除提供了依据,比如当某费用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发生于应纳税收入产生的过程中时,或当某些费用既勇于经营活动,也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时,其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部分的费用是可以扣除的。 

(二) 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在真实、相关和合理从本条件的基础上,一般情况下还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合法原则、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税前扣除确认时间的要求,又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

权责发生制是指企业凡是当期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支付款项,都应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凡是不属干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纳税申报时,税收上强调企业费用的确认时间不能提前或滞后,强调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收政策进行避税。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人或费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新税法与会计制度采用同一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减轻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

合法是指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即使按财政会计法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甲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确定性原则以前虽然很少提及,但实际所得税管理中是不可或缺的,支出的不确定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进而影响到税款的征管。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在税前扣除,如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需要人为的估计,无法准确确定,一般在资产实际损失或实际负担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 税前扣除的一般要求
新税法对税前扣除进行总体上的肯定性概括限定后,在有关条款中又规定了允许税前扣

除的特别规则(这些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以下简称税前扣除的“肯定性分支”)同时在相关条款中辅之以特定的限制扣除的规定(简称税前扣除的“否定性分支)。这些肯定性分支和否定性分支都是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得出的必然结论和具体规定,构成了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一般扣除规则,禁止扣除规则和特殊扣除规则的关系,一般来说.禁止扣除规则会压到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性规定,但反过来又从属于允许扣除的“特别”规定。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为例,禁止对资本性支出予以扣除的规定压倒允许扣除经营性费用的肯定性分支的一般规定.但是,反过来禁止扣除的规定又要让位于折旧或摊销制度允许扣除的特别规定。

否定性分支禁止税前扣除某项特别类型的支出。广义上否定性分支分三大类:限制对个人费用的扣除,限制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的“即时”扣除,其他政策性限制扣除。
1.  限制个人费用的扣除
根据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费用的发生,可能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因为公司自然发生个人费用,如业务人员的业务招待,但也可能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如:“个人爱好”的费用。这些费用一般因为个人嗜好的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不形成一项经营活动,不会获利,因此,税收上限制对个人费用的扣除。 

2  .限制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的“即时”扣除
资本性支出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该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限制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的“即时”扣除,并不是完全禁止对资本支出的确认,而是防止对与取得长期利润相关的支出实行“即时”或“一次性扣除”。常见的例子如建筑物、厂房、机械、专利等。对干这些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一般通过折旧成摊销税前扣除的方式在资产使用期间得到确认。  

3. 其他政策性限制扣除
企业发生的一些支出,虽然满足税前扣除的甚本条件和一般原则,但出于政策方面的需要,不鼓助发生这些支出的活动,甚至国家对这些活动进行处罚,如罚款、贿赂及类似的非法支出的扣除。

新税法中在规定广义的肯定性分支甚础上,又明确不得扣除项目的种类,这样做有两个好处。首先,由于立法时不可能准确预测将要发生的各项费用,这样可以避免将企业所有的支出项目一一列举。其次,这种一般性肯定规则和特别规定规则再辅以特定否定规则的税前扣除制度,可以给纳税人、税务征管人员和税务司法人员提供一个合理和明智的框架,也可以大大简化对特殊支出的定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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