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纯所得征收的,确定和计算税前扣除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之一,也是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进一步解释明确。
(一)  成本
1. 成本的范围
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新税法所指的成本橄念与一般会计意义_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计林归集的。在实务中.成本一股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其中直接材料,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产品,有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是指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和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费。制造费用,是指未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期间费用。

纳税上的成本,一般是指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相关的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

由于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法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因此,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对象或劳务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科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 计算对象中。  

2.  制造成本的分配
为准确计算税前扣除成本,企业应将全部制造成本在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简单法(品种法)、分批法(定单法)或分步法等方法进行计算。如果企业从事的是单步骤的简单生产,产品单一,没有在产品,可采用简单法按产品品种归集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纳税人从事的是单件、小批的复杂生产,可采用分批法按批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企业从事的是连续式大量大批复杂生产,应采用分步法分产品。按照步骤核算各步骤的半成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3.  间接成本的分配
在计算确定税前扣除成本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间接成本。过去对这一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间接成本的分配完全由企业会计人员确定,会计实务中虽然有一些习惯做法,但分配的合理性与否并没有较具约束性的规定。这很容易成为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之间调剂利润,设法避税,因此,需要对间接成本明确提出合理分配的原则要求。

对多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一殷应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果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知一种,可采用双重或多重基础分配,在一般分配基础无法反映期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取某些复杂性指标。如果无法确定公共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的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对于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的联合成本的分配,应反映投入成本与产出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联产品在联合生产结束时的分离点上可以出售,则可以售价或市价来进行分配:如果联产品必须经过进一步加工才能出色售,则可以再加工后的售价减加工成本,得到推定的净变现价值后进行分配,如果联产品价格起伏不定·从分离点到可出售点之间需要大量加工,‘或者在成本加成合同下无法先得知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用联产在体积,重量等方面的实际数量来分配联合成本,但前提是联产品的实际数量应能够反映其经济价值,如果联合产品中有不重要的副产品,可以将全部联合成本分配给主产品。

(二)  费用
1.  费用的范圈
新税法实连条例规定.税法第八条所称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话动中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新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华取得总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具体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与期间费用直接重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可以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2.   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在销售商品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运翰费、装卸费、包装费、商品维修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等,以及为本企业商品商品专设的销售部门(含销售网点、销咨服务网点等》发生的差旅费、工资、业务费、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飞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3. 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工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 

4,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作资本化支出。
(三)  税金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押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税金包括纳税人必纳的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人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的。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性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产品是价格和税款分开。企业的增值税通过逐环节抵扣,最终将增值税负担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并非企业的实际负担,因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允许作为税金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如我国实现的生产行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税款,由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成为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按规定计入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得到扣除。

(四)  损失
新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帐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店遭成的报失以及其他损失。

新税法所称的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的各项附产损失,按附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时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水久实质性损害。 

(五)  其他支出
新税法所称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多种多样,千差万别。有些支出可能还不能完全归集到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中,为保证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能够得到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中作为兜底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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