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纯所得征收的,确定和计算税前扣除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之一,也是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税前扣除的其体规定
(一) 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公益性捐赠,第二.必须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新税法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I. 公益性捐赠立法背景
捐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发达国家,企业捐赠是社会慈善事业的主

要资金来源,国外非常重视公益性捐赠,相关税法也比较完善。我国对公益性捐赠税收处理上也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给予一定的照顾。

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市场和社会提供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国家财力有限,许多本应由政府承祖的公共事务,如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井没有到位,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第二,有利干调动企业积极参与公共事业的发展的积极性。由干公益性捐赠是与企亚经营无关的戈出。不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主要是基于激发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发展方面的考虑。 

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管理
新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税的扣除的条件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1)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嗯哼福利事业。

界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关键是明确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是按照政府组织法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比较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一般是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机构组织。

新税法实施条例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界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千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成者营利组织;
(6)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规定
按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对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红十字会会等基金会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他公益性捐赠按照应纳税所得额3%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参照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目前,其他国家对公益性捐赠都规定一个扣除比例,多数规定在I0%左右。因此,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惯例,有利于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二是解决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税负过重的问题。目前,内资企业总体上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较低,适当提高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有利于调动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解决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负过重问题,三是有利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目前,对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负担应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如果允许公益性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其税收负担完全由国家承担,加大财政承受能力,不尽合理。适当提高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合理规范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有于兼顾财政和纳税人负担水平。

4.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除比例的基数
过去,内资企业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都是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税前扣除,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时,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需要进行倒算,非常麻烦,容易出错,也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例:2008年,企业向符合税法优惠条件,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ABC基金会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合计100万元,2008年,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利润表中利润总额)8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ABC基金会捐赠扣除限额为96万元(800万元x 12%).企业实际捐赠数额10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4万元(100一96万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并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新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现定了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范围。

为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的概念,新税法实施条例采用“工资薪金支出”的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1. 工资薪金支出的构成
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
一是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标准支付的工资;
(2)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位(岗位)工资;
(3)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费)等。

二是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

(2)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的工资。 

三是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如生产奖、包括超产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遗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摸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等。

四是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钻,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晌支付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险津贴、技术性津贴(工人技校师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给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不同及书报费等)。

五是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六是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 根据国家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婚丧假、探亲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 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支出定义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人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千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话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作为单独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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