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纯所得征收的,确定和计算税前扣除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之一,也是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积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经营中为满足职工的集体生活需要、提高职工职亚技能所发生的支出,是职工福利性质支出。过去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饭的2%、14%、1.5%计算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同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报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的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的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的职工么经费,按照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新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重新作出规范,主要考虑:一是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处理保持一致,同时解决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颐。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损益,取消过去对职工福利费预提的办法。为保持职工福利费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有效解决实际执行中存在的

问颐,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二是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保持一致。《工会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含)内的,准予扣除。同时,近年来,国家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新税法实施条例为与《工会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按照《工会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规定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收扣除作了调整。 

(七)  业务招待费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省(营业)收人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0.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是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财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0.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全年业务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1.  实施条例的规定和主要考虑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 制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调整,主要考虑:
(1) 原规定采取限额扣除不尽合理。新税法对业务招待费都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做法,。这种处理会造成一部分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较少,计算扣除限额小,导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不到税前扣除,特别是新办企业,往往处于业务拓展期,需要大量业务招待费,而一部分销售(营业)收入较多的大型企业,计算扣除限额大,基本上能满足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起不到调节控制业务的招待费的作用。因此,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做法,对不同规模企业、新老企业不尽合理。

(2) 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娱乐。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城,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工常的商业做法。但是,毫无疑向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娱乐的成分。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银本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区分开。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如果接受业务招侍的个人不将所受招待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招待方即不能申报有关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比如英国、中国现行税法时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是相当宽松的,所以更有必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的管理。 

2..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各国一般都强调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是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一方面有赖于完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真实性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这一规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明确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资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成者在纳检查中中及砚有发现不真实的业务招待费支,税务机关有权据此条款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科,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中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其次,这样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科提供给税务执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工作量,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第三,暗示着在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资料,尽管这些资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将失去扣除权。需要说明的是,此条例是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日、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明,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

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二是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具体地分析:
(1) 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干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干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 必须有大至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 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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