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唤醒逻辑思维意识的铁拳

来源:增值税公子 作者:赵清海律师 人气: 时间:2020-05-22
摘要:睁开眼睛,细心留心一下:电灯、电扇、电视机、芯片、电脑、飞机、火车、汽车、空调、微波炉、心电图机、CT、X光机、磁共振诊断仪、疫苗、水泥、钢筋混凝土、手机、光学显微镜和电子显微镜、青霉素、PCR技术、现代法律制度、现代会计制度、现代金融制度、线

  睁开眼睛,细心留心一下:电灯、电扇、电视机、芯片、电脑、飞机、火车、汽车、空调、微波炉、心电图机、CT、X光机、磁共振诊断仪、疫苗、水泥、钢筋混凝土、手机、光学显微镜和电子显微镜、青霉素、PCR技术、现代法律制度、现代会计制度、现代金融制度、线性代数、微积分、拓扑学……,有什么是我们中国发明的呢?

  而我们从小学习数理化生以及大学课程中的那些定理和重大科学发现,比如,三羧酸循环、万有引力、相对论、开普勒行星运动三大定律、电磁学经典公式、DNA的双螺旋结构等等等,又有什么是我们中国人发明的呢?

  我们有着5000年的历史,而我们是否能拿得出于可与《几何原本》、《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国富论》、《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中的任何一本相媲美的著作?

  我们有着众多的法学家,试问:“能找到对法学的贡献能与25岁的莱森贝克的《证明责任论》对法学的贡献相媲美的我国法学家吗?”

  为什么会这样呢?其实,其实我也曾非常困惑,直到开始了解何为“虚开”的时候,才大概明白怎么回事。因为虚开以及定义虚开概念时候需要用到的“真实交易”的概念,需要非常严谨的推理才能知晓其本来的含义,一旦有错,必将严重危害交易安全!

  而对于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脑中根本没有“概念”和“定义”的概念,“概念”和“定义”有多重要,他是一切理性思维的前提,缺乏概念思维和定义思维,不靠谱的经验和直觉将会代替理性的思维。

  而“虚开”这个法律上的概念,犹如一记重拳砸向缺乏逻辑思维的纳税人,轻则补缴巨额税款,重则锒铛入狱。那些被定性为虚开而锒铛入狱的人,真的都虚开了吗?恐怕有数不清的不是吧,但是有一点肯定的是:纳税人自己将其轻率地定义为虚开,定义为没有真实交易。既然纳税人自己都将自己的行为定义为虚开和没有真实交易的话,法官也懒得去找寻真实交易的定义项了,干脆直接判了算了,谁叫你自己给自己定性虚开的?

  我们举例来说:

  1.案例一:

  纳税人B公司咨询到:B公司从李四手中购进货物,真实交易在B公司与李四之间,而专用发票从A公司取得,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单纯这么看这个问题,肯定是从第三方取得发票,很显然是虚开行为。然而有一个困惑,纳税人是根据什么判断“B公司从李四手中购进货物”、“真实交易在B公司与李四之间”的呢?

  对此,纳税人回到到:“经过查证,货物是李四直接发出的;款项最后也绝大部分到了李四手中”,原来该纳税人根据货物谁直接发出以及款项谁最终享有来判断真实交易方向的。

  可是,如果这样判断真实交易方向的话,几乎所有贸易公司都难逃被认定为虚开的厄运,因为:贸易公司中,指示交付非常常见,而卖家在收取货款后,绝大部分也会交给自己的供应商,自己仅仅赚差价。

  B公司基于这样极端不严谨的定义而确信开给自己专用发票的A公司与自己没有真实交易,那么,在制作笔录的时候,笔录极有可能是:“B公司与A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真实交易在李四与B公司之间”、“自己的行为属于从第三方取得发票,属于虚开行为”、“合同都是伪造的,银行流水都是为了走账”…….!所幸的是,当时税务机关并没有让他制作笔录,虚开认定后来也被撤销!但是他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在好奇:“如果这都不是虚开,那什么才是虚开?”

  类似的情况还不少,虚开撤销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纳税人都好奇:“这怎么就不是虚开呢?你怎么打掉的呢?是不是有关系?”我靠,你自己熟悉一些基本逻辑知识即可!

  不过该案一旦有笔录,基本上冤枉中枪是在所难免!很显然,纳税人对购进、真实交易、虚开、走账、伪造这些概念的定义完全不清,也没有找寻这些定义项!

  2.案例二:

  李四意欲从A公司购进一批货物,价格1000万元,但是李四不需要发票;而B公司不需要该批货物,但是希望取得该批货物对应的发票。既然,李四要货物不要发票,B公司要发票不需要货物,那么,B公司就将该货物从A公司处买过来,而后以96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李四。

  该案中,由于,B公司的目的是取得发票,真正需要货物的是李四,那么,B公司与李四均可能认为:

  实际的真实交易在A公司与李四之间,B公司这么做的目的仅仅为了让A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其对应的发票为虚开。

  可是,这样认定虚开的话,基本上所有贸易公司也得认定虚开,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因为:你为什么要从公司采购货物而不从自然人处采购货物,还不是为了取得发票?再者,如此认定虚开的话,几乎所有代购和大部分信托都能认定虚开!

  带着这种判断,B公司与李四的口供极可能是,李四与B公司商量,以4个点的开票费让B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都是为了走账,都是为了忽悠A公司,合同都是伪造的…….

  实际上,这类案件中,纳税人既缺乏对概念和定义的基本了解,也对公理化体系缺乏了解,很显然的是:如果税法基于纳税人是否该选择某种交易模式或缔约主体来判断税收违法行为的话,没有任何人是安全的!

  当然,实务中对虚开的错误认定中,危害最大的是认定单方虚开,即在没有确认整个法律形式中,均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认定虚开。这种做法和现代民商制度背道而驰,严重威胁交易安全,冲击商业外观主义的底线,而且,还严重威胁增值税税款,更重要的是:纳税人对此还非常配合!

  而这些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原因很简单,概念和定义是思维的基本单位,不熟悉概念和定义,极其容易错误将真实交易认为是非真实交易,并进而供述自己的行为为虚开的行为!很多纳税人为此付出了极其惨痛的代价!

  结语:

  321公里之外是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中国近代历史的屈辱,不是因为我们历史不够悠久、不是因为《春江花月夜》这样意境的诗词不多,不是因为阴阳五行八卦这样的传统文化不够熟悉,不是因为懂得太极八卦连环掌的热血青年不够多,而是因为:缺乏基于严谨逻辑思维的强大科技!

  一个民族只有基于严谨逻辑的思维才能强大,因为:

  一切现代文明(包括现代法治文明)都是建立在严谨逻辑思维的基础上的!但愿法律中的“虚开”能够唤醒国人的逻辑思维,也希望逻辑思维训练(是逻辑思维训练而不是仅仅普及逻辑学知识)成为与数学同等重要的通识教育,他比教学生熟悉汉字还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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