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金税系统差错,为什么要我交滞纳金?

来源:志合税务律师 作者:志合税务律师 人气: 时间:2017-10-18
摘要:法规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 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法规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案例

西力生物(871574.OC)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2017-05-12:西力生物:补充法律意见书3》,披露了相关税收滞纳金情况。由于金税系统近年来多次升级改造,造成金税系统历史数据差错,对该差错的调整需要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申报表,于 2016年10月27日按税务机关要求补充申报缴纳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64,987.62元,并支付延期滞纳金3,866.76元。

(来源:《2017-05-12:西力生物:补充法律意见书3》)

税法分析

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加收滞纳金呢?从《税收征管法》来看: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偷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导致不交或少缴税款、欠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一种带有处罚性质的措施。回到上述案例,西力生物确实少缴了税款,应当依法补税,但这种情况下的少缴税款,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情形是否一致,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本文认为这值得商榷。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税款,但不得缴纳滞纳金。而本案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原因是因为金税系统升级历史数据出现出现差错而导致的,好像也不能生搬硬套地说这就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


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税法条款的解释问题,需要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进行解释。此时就需要遵循“存疑时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去解释税法条文。参考最高法院第一税务行政案件“德发案件”对五十二条的解释,本文认为,本案中西力生物虽然少缴了税款,但不存在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应排除是由于纳税人责任而导致的。而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合理的解释是只要不是由于纳税人责任而导致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都不得征收滞纳金。

最高法院第一税务行政案件“德发案件”对五十二条的解释:“在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

(以上解释引用自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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