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且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软件转让或转让时不能提供著作权同时转让的书面合同的,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对待,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包括文件审核、现场审核、对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的过程进行见证),并形成审核报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在安徽、福建、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等六省(区、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目标公司)承受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上述六省(区、市)电信企业划转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原隶属于信息产业部,是我国通信建设行业最大的通信建设骨干企业,是建设部审定的全国19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之一和全国建筑行业经营业绩百强企业之一。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移动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在以后年度应纳税收入。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燎原无线电厂等5家企业已列入财税[2001]85号文件所列的企业名单。由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机构改革,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为落实发射国外卫星的税收优惠政策,请按本通知附件所列企业名单将上述5家企业名称做相应调整。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电缆或光缆等线路固定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如普通电话机、IP电话终端、传真机、无绳电话机、联网计算机等电话网和数据网终端设备。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省(市)全资子公司的电信业务类资产(包括上述四省和福建省的地方国有农话资产)上划至集团公司,并以此作为出资(不含福建农话资产)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国务院特别批准,在境内发起设立了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股份"),联通股份发行A股上市后,再将联通股份募集的资金转回联通集团,由联通集团投入其全资控股的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
增值税对享受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号)第一条第(六)、(七)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核审批工作仍然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市局深国税发[2000]577号)和《转发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7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广播事业单位2001年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可以不作为应纳税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缴纳税款的,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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