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是否办理所得税清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11-09
摘要: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主管国税局要求完工年度必须进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清算,重新计算本项目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主管国税局要求完工年度必须进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清算,重新计算本项目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我公司认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公司而言,不是针对项目,税务局的要求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听说全国各地有许多地方都有类似规定,而且企业所得税清算还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请问此事项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先按预计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完工后,要进行项目清算,重新核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支出,据实扣除。对于此前已按预计利润率征税的预售收入的利润作纳税调减处理。并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是有政策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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