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摘要[第二期]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29
摘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和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

  三、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四、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五、车辆购置税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纳税人

  享受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享受条件: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六、六税两费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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