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经费是否可以进行计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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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7
摘要:问:董事会经费能否进行计提,税法有无规定统一标准? 答:董事会的经费是不能计提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
问:董事会经费能否进行计提,税法有无规定统一标准?
答:董事会的经费是不能计提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董事会费要在企业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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