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保险落地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中国证券报 人气: 时间:2016-06-12
摘要: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规定:“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

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项俊波主席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要顺应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的期待,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保险落地,推动传统养老模式向医养转变。支持服务条件的保险机构投入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推动保险养老社区的建设,促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长期福利保险的发展,让人民群众的退休生活更加从容。顺应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期待,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树立大健康的理念,推动保险业从单纯的报销向病前、病中、病后综合性的健康保障管理方向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金融服务业的产业链整合。顺应人民群众消费的升级,鼓励高品质的服务供给,发展高端医疗保险、家财保险、旅游保险、教育保险等,助推人民群众提升生活品质。

商业健康保险税收小知识

问: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规定:“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问: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规定:“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在哪些地区试点实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规定:“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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