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梳理67号公告
以上对67号公告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下梳理67号公告基本条款:
(一)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的义务
1.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这里的股权转让方,既包括居民自然人转让股权,也包括非居民自然人转让股权。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扣缴义务人将税款扣缴,并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入库,但是67号公告第20条、21条均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纳税申报义务,即:保留了对纳税人直接征税的权利。
2.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这里受让方可以为法人也可以是个人。67号公告的义务有两个,一是要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5天内报税务机关备案,二是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纳税。
笔者以为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受让个人转让的股权,也应当属于67号公告规范范围,可惜的是文件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并未将这种情形纳入文件,笔者以为这应当是疏忽所致。
3.被投资企业,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而是属于67号公告规定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协助人。
4.纳税地点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二)股权转让内涵
67号公告第3条规定了7种情形均属于股权转让。
(三)股权转让收入
一是比照流转税,包含赔偿金等收入;二是包含后续收入。
(四)核定股权收入的情形
包括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等四种情形。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67号公告第12条列举了6种情形;
(六)正当理由
67号公告第13条列举了4种合理情形;
(七)核定方法
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共三种核定方法。
(八)股权原值
67号公告第15条列举了5种情形的股权原值,16条再次明确双向调整原则;18条规定了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原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