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工资调整怎样进行申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下发的同时,为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
  在《》()下发的同时,为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6年下半年如何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纳税人

  1、按月预缴的,在今年9-12月份申报各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通知》要求按实际调增额计算调减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额。其中9、10月份预缴申报时,应一并计算7、8月份的调减额,从9、10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在今年以后各月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直至完全冲抵;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2、按季预缴的,在申报预缴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按实际减收数计算调减三季度的预缴税额外,还要一并计算四季度的调减额,并从三季度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3、对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分月预缴的,应根据按实际减收额调减各月预缴税额,其中9、10月份应一并计算调减7、8、9月份的预缴税额,计算调减后出现负数的,应将超过9月份应预缴税额的部分,在以后各月申报预缴时继续调减,直至完全调减;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应预缴税额中冲抵。

  (2)、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分季预缴的,按上述2的方法处理。?

  4、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并计算调低应税所得率后减收的数额,按照上述1、2的方法处理。?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核减各月定额,并按照上述1、2的方法处理。

  5、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企业范围仅限于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6、本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将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二、税务机关

  1、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应工作,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

  2、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或规定地区浮动比例。实际执行的计税工资标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或擅自的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应立即纠正。

  三、解读

  1、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后,目前最关键的工作是2006年下半年如何申报问题,为此,总局提出两项要求:一是7月份以后企业实际发生的增加额要在12月份以前的申报中调整完毕。二是12月份(或第四季度)的预计增加数也要在预缴11月份(或三季度)以前的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2、企业因上半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低和下半年因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不足调减而体现的本年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纳税人本年内没有预缴税款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够调减时不能办理退税。

  3、国家要求做好今年企业所得税预缴调整工作有两个目的:一是保证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政策在2006年下半年落实到位。二是为明年企业所得税预缴和财政预算等项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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