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开始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小陈税务08 作者:小陈税务08 人气: 时间:2021-01-01
摘要: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与照顾,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

  十五、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六、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

  一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七、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八、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九、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一是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是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三年期已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上述税收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一、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二、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是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四、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五、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二十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

  2023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七、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一是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是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八、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及委托进口单位由卫生健康委确定,并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二十九、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十、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

  自2021年4月1日起,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三十一、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政策依据:

  《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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