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返还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1997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用于还贷的通知 财税政字[1997]210号 1997-10-10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准予将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1997年度缴纳的增值税×××万元、消费税×××万元,退还给该企业用于归还贷款。其中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从中央金库中退付;25%的增值税从地方金库中退付。 请你处认真核实该企业欠交“两税”的情况,如有欠税,应按税种分别抵顶,先按抵顶后的净额予以返还,待企业欠税交齐后,再将抵顶的金额返还给企业。 财政部 1997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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