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6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6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规定从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的增长中,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农业;对有困难的小化肥厂减免税收,以便降低化肥销售价...

  同日中国政府与芬兰政府在赫尔辛基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芬兰外交部部长韦干吕宁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5月16日中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瑞典外交大臣斯藤。安德松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1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5月23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发布《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及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证、违章处理的批准权限、纳税争议的复议、对协税护税人员的奖励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对国家机关、军队、行政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由事业费拨款改为承担任务收费,盈余按规定比例分成的勘察设计单位免征所得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所得税,其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可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用下一年度的所得抵补。

  5月2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特区内联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行分配。同时,对内联企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支持经济特区做好外引内联工作。该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2日国务院决定,将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提成后解入交通部账户,直接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舵标的维护和建设。

  同日为了配合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财政部发出《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将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运营业务收入的营业税税率由7.5%降为5%;直属路局的工副业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6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规定新组建的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工程承包公司一律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的联合通知》。该通知指出,依法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维护国家税法尊严,保证国家税收收人,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财税部门的共同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和财税部门要切实把查处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注意互通情况、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该通知还附发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6月2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集体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集体企业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的照顾。二、集体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其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5年。对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实现的利润,也可免征所得税5年。该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3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将原油、天然气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算征收资源税的办法改为按实际产量定额征收,同时将原油的产品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2%,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严格管理和使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切实掌握所属市县税务部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税收提成留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7月7日至17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贯彻全国省长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加强税收工作,大力组织收入,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任务问题;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对税收工作的指示,研究加强税收战线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问题。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会上分别讲了话。

  7月30日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和平衡税负,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等产品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免征工商统一税。

  8月19日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统一管理,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发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共20条,自当年l0月1日起执行。该暂行办法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发票除银行、邮政、铁路等一些部门使用的专用票据外,一般应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该暂行办法中还对发票的范围、内容、种类、使用和违章处理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8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不断改进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加强税务系统政工部门组织建设。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专管员“五要”、“十不准”规定》。“五要”是:一、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要热爱税收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三、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积极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克服困难,保证完成任务。四、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谦虚谨慎,礼貌待人,文明收税。五、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做斗争。“十不准”是:一、不准接受管户的吃请送礼。二、不准在管户内以低价购买商品。三、不准向管户赊欠、借钱借物。四、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五、不准收人情税。六、不准包庇纵容纳税户偷税、漏税和欠税。七、不准越权擅自减免税款和滞纳金。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以白条收税,在税票上弄虚作假。九、不准贪、占、挪用税款。十、不准随意扣压、没收商贩的现金、商品、工具或乱征乱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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