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6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6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规定从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的增长中,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农业;对有困难的小化肥厂减免税收,以便降低化肥销售价...

  3月27日为了贯彻国务院3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和内部互供产品征税问题,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以及技术转让收入征税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在全国实行增值税前,除了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以外,均可以经济组织为单位先试行增值税。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是用银行技改贷款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该办法总的原则是: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减少国家的税收。

  4月1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布《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该文件规定,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和所得,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4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中共财政部党组成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代表中共财政部党组所作的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中共中央书记处原则同意这个汇报,并对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一、税务部门承担越来越繁重的任务,税收作为调节生产、加强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二、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三、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四、加强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壮大税务干部队伍。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树立税务干部的权威。

  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该计划提出,要进一步合理设置税种和调整税率,逐步过渡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体制。税种设置和税率调整,要为合理地调整产业结构服务,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规定,如果企业法人向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该法规定,外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4月18日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在新加坡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愉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和新加坡税务署署长徐藉光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其中规定:一、个体工商业户与国营或集体企业联营,如果实行“先分后税”的,其分得的利润,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二、个体工商业户承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三、对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额一律并入损益计征所得税。四、个体工商业户使用银行的各种贷款一律不准在所得税前归还。五、私人诊所、个体医生、牙医、镶牙所的所得收入,一般免予征收所得税。对于他们收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以及镶牙所兼营其他营业或专以制造和贩卖假牙、假眼为主的,不予免税。六、个体工商业户从事工商业,同时经营种养业的,只就经营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项所得征收所得税。其所从事的种养业应单独核算,不征收所得税。七、个体工商业户从事水上运输,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征所得税的,可由市、县税务局在应纳税额30%的幅度内给予照顾。八、对个体兽医取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九、对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个体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所得,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十、从1986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业户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

  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此条例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人和代征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义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该条例共9章、44条,即:总则,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和附则。

  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中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5月3日《人民日报》评论员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发表文章:。《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5月7日中共财政部党组成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全国财政系统教育工作会议上就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指示精神,加强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讲了话。

  5月12日中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加拿大总理布赖恩。马尔罗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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