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63号 2003-05-26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2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车辆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订货单位、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文到之日已经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3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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