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确认呆账损失的几点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关于金融企业符合哪些条件的债权或股权才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咨询员回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是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
  关于金融企业符合哪些条件的债权或股权才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咨询员回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是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二是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三是金融企业因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四是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五是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逾期3年以上,且经金融企业诉诸法律,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金额。

  关于金融企业经常发生的不能收回的银行卡透支款项,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认定为呆账损失,咨询员回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是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二是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三是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四是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五是5000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对于金融企业不能收回的助学贷款能否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咨询员解释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是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劳动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二是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对于金融企业在以后年度收回的呆账损失如何处理问题,咨询员答道,金融企业已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债权或损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申报扣除呆账损失时,必须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据及证明材料、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及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呆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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