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申领条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等74个问题的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 人气: 时间:2018-11-08
摘要:1. 一般纳税人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在计算差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

  31.购买洒水车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2017年第2册)的通知》(税总函[2017]354号)附件一《2017年第2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情况表》规定,洒水车属于装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因此,洒水车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购买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洒水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32.出口含黄金的饰品,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因此,出口含黄金成分的饰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3.外贸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会被评为三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因此,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外贸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为三类。

  34.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是否可以实行无纸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业务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一、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时,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因此,自2018年8月28日起,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可以实行无纸化。

  35.出口企业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是否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五、其他补充规定

  ……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

  因此,出口企业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36.新办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套餐式”服务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税函〔2018〕8号)规定:“二、‘套餐式’服务的内容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括以下13项涉税事项:网上办税开户、纳税人基础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个体工商户定额采集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购买服务商的选定。”

  因此,新办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套餐式”服务包括以上内容。

  37.非正常户企业法人新成立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税函〔2018〕8号)规定:“三、提供多元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网上税务局和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均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防范发票虚开、风险可控’的原则,网上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适用除下述两类外所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下同)注册登记的新办纳税人:

  (一)‘金三’系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个体工商户业主)新开办的企业。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外注册登记的新办纳税人。

  上述两类新办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涉税业务。”

  因此,法人非正常户企业法人新成立的企业,可以享受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但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38.纳税人是否可以授权其他人员查询自身涉税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因此,纳税人可以授权其他人员查询自身涉税信息。

  39.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是否可以同城通办?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国税发〔2016〕57号)规定:“三、推行范围

  ……

  (一)税务登记类6项: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税种变更除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补充信息采集、信息变更。”

  因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可以同城通办。

  40.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的年限为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的年限延长至10年。

  41.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2.本年度新办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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