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2023年8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8-31
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出口退(免)税备案办理材料有哪些?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办理材料: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备注:电子数据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1份

  (2)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3)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4)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1份

  (5)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6)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7)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8)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9)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份

  (10)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1份

  (11)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12)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13)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14)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1份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1份

  (1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1份

  (16)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备注:电子数据1份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1份

  (17)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备注:电子数据1份

  (18)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 1份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1份

  (19)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1份

  10.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办理材料有哪些?

  答:《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1份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1份

  3.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1)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1份

  (2)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1份

  (3)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1份

  4.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1份

  5.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

  (1)《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2份

  (2) 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1份

  6.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

  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1)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1份。

  (2)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1份。

  11.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率如何调整?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如何进行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2013年7月1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13.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助办理。

  需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份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

  4.出口发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1份

  2.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

  (1)《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1份

  3.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1份

  4.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5.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1)出口合同复印件1份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1份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1份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1份

  (5)年度财务报表1份

  (6) 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

  6.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7.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8.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1份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3)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复印件1份

  (4)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1份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1份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9.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1份

  10.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1份

  (2)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需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1份

  (3)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1份

  11.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1份

  (2)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1份

  (3)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1份

  1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份

  13.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1份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1份

  (3)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份

  (4)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份

  14.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免退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出口销售额应应区分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分别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8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9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26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15.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6.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审核批准的免抵税额对应需要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何时申报?

  答: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7.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怎么填写?

  答: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表说明。

  发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发票的定义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我公司从事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请问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发布日期:2023-08-23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发票准印证如何管理?

  发布日期:2023-08-2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六条规定:“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发票领购?

  发布日期:2023-08-2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五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转让创新企业CDR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23-08-2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第四条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单位和个人投资创新企业CDR怎么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3-08-2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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