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国税函2010]148号:税总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云中飞 人气: 时间:2010-05-03
摘要: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2010年5月31日,在4月12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云中飞不敢对其进行解读,只是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

四、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云中飞点评:  由于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在设计时都是将不征税收入的主体放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上,并没有考虑企业。

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这样明确了也好,否则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只能在属于兜底条款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的第4列调减金额中反映。

五、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
  云中飞点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法列举了免税收入的四种形式之后,没有等了。

但是,财税〔2009〕68号却又出现了免税收入,明显违反上位法,真不知道总局是怎么想的。但是,既然文件说按免税收入填,那我们照做就是了。

六、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云中飞点评: 股权投资损失到底在发生当年扣除还是向以后年度结转5年扣除?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此条明确了投资损失只能在当期扣除,无限额规定。 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已经废了。因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即第一、二、三、四、五年的内容不再填报。有意思的是,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这句话,是第42行财产损失还是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呢?你不要以为一定就是第42行,为什么就不可以填第47行呢?

七、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云中飞点评:本句话讲的是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要和应税项目分开核算,也就是说,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需要单独核算。前半部分其实对企业利好,所得税主表项目的顺序反映了此思想。即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是国家的税收优惠,如果免税收入弥补了企业亏损,那么企业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减少,相当于企业没有享受到免税待遇。大家要注意的是后半句,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例如,某企业有“三免三减”项目,又有应税所得,其中免征所得额为亏损1000万,应税所得为1000万,文件的意思是应税所得的1000万不能拿去弥补免税亏损1000万,应税所得为1000万必须要交税。政策是如此严厉,现实是如此残酷啊。啊啊,应税所得要是能弥补免税就好了。有没有办法做到用应税所得去弥补免税亏损呢?别着急,这个问题,云中飞N年以前就想到了,如果你还没有想到,那我就告诉你吧。免得个个都知道了,就你不知道。

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也就是说,免税所得不是天生的,不去备案就不是免税所得,这个绝招 吧你没有想到吧,应税所得就可以弥补免税亏损了。写到这里,你可能瞪大眼睛问:这样可以吗?啊啊,有什么不可以的,谁叫税务局规定必须要备案才能享受免税所得呢?我不备案总可以吧?备案是没有强制性的哦。有句话说得好,信春哥,得永生;信云中飞哥,应税所得可以弥补免税亏损。你还记的哥伦布的故事吗?不,我不是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的故事,而是哥伦布把鸡蛋竖起来的故事:在一次宴会上,有人对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约1451-1506)说:“你发现了新大陆,可我看不出这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任何一个人都会发现,这是再简单不过的事了。”
          哥伦布略一沉思,取来了一只鸡蛋,对在座的人说:“先生们,你们当中有谁可以使这个鸡蛋竖起来吗?”
          人们呆住了,没有一个人能竖起来。哥伦布把鸡蛋接过来,轻轻地敲破了它的底部的壳,于是,鸡蛋就竖立在餐桌上了。接着,他以极其平静的语调说:
         “先生们,这是再简单不过了!任何人都可以做的——在有人做过以后。”

八、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云中飞点评: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文件明确了亏损转入的对应行次是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很清晰了。

九、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云中飞点评: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处置外购资产可以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文件对此进一步明确,问题是,如果超过一年才处置,如何处理呢?只能等待下回分解了。所以,云中飞强烈建议你在一年处置好,夜长梦多的事我们不要去做。一个好的税收筹划人员必须首先在形式上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喜欢和税务人员争个面红耳赤的筹划人员都是不入流的。

十、汇算清缴汇总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为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所得税收入等情况,从2009年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分析、报告时,应包括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资料。

云中飞点评:企业所得税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核定定额征收三种方式,该条款主要是把核定定额征收方式列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范围。和你没有关系。
 
云中飞对国税函[2010]148号总评:
国税函[2010]148号来的有点迟,但迟到好过没到。这个文件的实质是一个填表方法的补充,文件明确了很多填表方法,很好,云中飞对这个文件总体是满意的。唯一的遗憾是,文件没有提到房地产公司预收账款的填表方法。如果你还不会预收账款的填表方法,请赶紧看《云中飞对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理解》。如果你没有看过《云中飞对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理解》,那你很落后哦。《云中飞对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理解》在哪里有呢?你可以用百度搜,注意,不要用谷歌搜,谷歌已经不在了,啊啊。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