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业务涉税风险

来源:顺德区局 作者:邹苑 人气: 时间:2009-11-23
摘要: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一、特别纳税调整事项风险
近年来,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为完善反避税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反避税文件,该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4、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二)存在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企业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3、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4、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的,按日加收利息。所称利息是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二、优惠政策风险
(一)项目性减免优惠
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都属于项目性减免优惠,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风险: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险一:高新技术企业是有有效期的,不是终身制。只有在有效期内,企业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

风险二:企业即使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还要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要求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开具发票、账务处理的时候,必须与企业有关证书、认定资料等信息中的高新产品名称相符才作为高新产品计算。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