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业务涉税风险

来源:顺德区局 作者:邹苑 人气: 时间:2009-11-23
摘要: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风险:
一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三是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四是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小型微利企业备案优惠
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规定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险:并不是所有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都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账册不健全、未能如实反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不能办理小型微利备案;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五)资源综合利用优惠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
一是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和技术标准都必须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保持一致,否则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比如主要材料方面,购入材料的发票中的名称必须与〈目录〉中综合利用的资源栏中的名称完全一致;又如技术标准,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生产轻质砖,《目录》中,“砖”的技术标准是“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原料包括“粉煤灰、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中注明的综合利用资源是“粉煤灰”,但该企业产品轻质砖中“粉煤灰“的含量只有35%,河沙的含量35%,因此不能享受该优惠。只有在证书在增加相应的资源(比如淤沙),而且购入材料时也开具同名的货物名称,才能享受该优惠。

二是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六)购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风险:
一是企业购置的上述设备,必须是购置并实际使用,如没有实际使用,或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转让、出租的,不得享受该项优惠,已享受的,要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二是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才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三是享受该项优惠的专用设备,必须符合《目录》列明的指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中《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中所列的类别、设备名称、技术指标、性能参数、应用领域等,因此,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应注意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与,目录》一致,设备的类别、技术指标、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等应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产品说明书等应要载明上述信息,且产品说明书上的产品名称也应与发票开具名称一致。否则,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七)享受优惠备案风险
纳税人必须按有关文件要求的期限和资料要求报送减免税备案资料,超期报送或资料不全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纳税人就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三、收入、成本、费用计算的存在风险
(一)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如折旧时间不同的差额、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等等。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因而,纳税人就要建立纳税调整备查簿登记,在汇算清缴时,就要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涉税时间性差异事项进行调整。

(二)税前列支管理
1、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按规定要审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税务机关审批。

风险:
一是没有按期申请审批的风险。当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必须在本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审批申请。没有申请延期又超期提出审批申请的,不能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要注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批申请。

二是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缺失的风险。要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损失类型,组织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一些过后无法补充的证据材料,更要在发生时做好归集。

2、工资薪金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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