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风险: 二是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三是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四是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小型微利企业备案优惠 风险:并不是所有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都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账册不健全、未能如实反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不能办理小型微利备案;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五)资源综合利用优惠风险 风险: 二是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六)购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风险: 二是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才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三是享受该项优惠的专用设备,必须符合《目录》列明的指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中《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中所列的类别、设备名称、技术指标、性能参数、应用领域等,因此,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应注意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与,目录》一致,设备的类别、技术指标、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等应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产品说明书等应要载明上述信息,且产品说明书上的产品名称也应与发票开具名称一致。否则,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七)享受优惠备案风险 三、收入、成本、费用计算的存在风险 (二)税前列支管理 风险: 二是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缺失的风险。要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损失类型,组织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一些过后无法补充的证据材料,更要在发生时做好归集。 2、工资薪金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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