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业务涉税风险

来源:顺德区局 作者:邹苑 人气: 时间:2009-11-23
摘要: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风险:并不是企业制订了相应的工资薪金发放制度并按制度规定发放,就可税前扣除全部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可根据五个原则进行合理性确认: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此企业在申请扣除工资薪金时要注意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3、职工福利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用正列举的办法列出包括的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风险:企业要注意职工福利费的归集范围。不符合规定内容的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此外,企业还要注意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要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捐赠的税前扣除。
政策规定:《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扣除。

风险:
一是并不是所有的捐赠支出均可税前扣除,比如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二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可税前扣除,通过其他途径捐赠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
三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该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在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否则所发生的捐赠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四、核定企业的涉税风险
(一)享受优惠的风险。除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外(国税函[2009]377号),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其他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准确风险。由于对核定征收企业采取事前核定的办法,也就是说在企业的业务未发生时,就根据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或经营范围进行核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与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适用的所得率可能不同。当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核定的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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