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账款”税收检查的注意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应付账款核算的是企业因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它是一项较常见的流动负债,是尚未结清的债务。要掌握好应付账款的确认,就要把握应付账款是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为确认标准这条原则...

  应付账款核算的是企业因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它是一项较常见的流动负债,是尚未结清的债务。要掌握好应付账款的确认,就要把握应付账款是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为确认标准这条原则。作为一项往来账款,企业通过应付账款作弊、偷逃税款的手段非常多。在实务中,应注意检查该科目的以下几方面:

  利用应付账款隐匿收入。最常见的手段是将收入挂在“应付账款”上,如将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隐匿在“应付账款”上。对此类舞弊的查证,应检查“银行存款”,如果“银行存款”分类账户格式增设有“对方科目”栏,应注意对该栏的审查。如在对方科目中发现有“应付账款”,则说明对应关系异常,要进一步通过账户记录找出相应的会计凭证,从而核实问题。如果“银行存款”没有增设“对方科目”栏,应结合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检查,对摘要含糊不清并且收款金额较大的业务,可以根据日记账中所说明的该业务的凭证号码,找出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就可查清是否属于隐匿收入的行为。

  企业以存货清偿债务,偷逃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少计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情况企业直接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库存商品”。对此,应注重对“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审查。如果摘要栏为“抵债”,应根据账户记录,找出相应的会计凭证,看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如果不相符,应及时作出调账处理。另外,在所得税纳税调整上,当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含支付的相关税费)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时,新准则的规定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所规定的所得税处理相一致,无须进行所得税的调整。

  企业在购料过程中,发生料、单到达时间不一致而估价入账的业务,应注意企业是否存在当实际材料采购金额小于估价时,不注销估价的应付账款,而直接作抵扣应付账款的处理,从而多计原材料成本。这种情况是材料先到,发票账单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会计上一般在收料后只由仓库登记数量卡片,而不作账务处理。但到月终仍未付款的,应按暂估价或合同价入账,即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发票账单到达后,再按正常材料采购程序处理。检查时应检查“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明细账,如果跨期仍挂账,而未冲销或未全额冲销暂估应付账款,则应进一步检查暂估应付账款材料清单,并与相应收到的供货方开具的发票账单相核对,如果二者所列材料品名、数量等一致(说明发票已收到),而会计上又没有作冲销“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处理,则其多转材料成本的事实存在,应作出相应的账务调整。

  其他方面的检查。如设置的明细账核算范围是否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是否存在异常的明细账户名称。应付与偿付债务是否为同一个债权单位。当确定发生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是否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作了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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