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4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4年)   1月12日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在《经济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关于完善利改税制度的几个问题》。田纪云指出:利改税的第一步实践,证明了改革的方向完全是正确的。要继续完善利改税制度,不失时机地进行第二步税制改革...

  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因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同时施行。

  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应加强税收等经济杠杆的宏观调节作用。在改革价格体系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改革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视宏观调节,越要善于在及时掌握经济动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利于调节社会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积累和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调节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流向,调节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布局,调节市场供求,调节对外经济往来。我们过去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推动经济运行,而长期忽视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学会掌握经济杠杆,并且把领导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到这一方面,应该成为各级经济部门特别是综合经济部门的重要任务。

  10月《中国税务》(月刊)创刊。

  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一、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所得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特区或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二、在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建筑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老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三、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有关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县以上供销社企业、国营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企业按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通知》,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17日中国税务学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李先念向大会发了贺信,他在贺信中说:“税务学会成立,我很高兴,谨表示热烈祝贺!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保证收入、推进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当前尤为重要。税收制度正在进行改革,只有改革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税收工作学问很大,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学会要加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理论同实践要结合,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税务理论水平,指导和改进税收工作。希望学会和税务部门的同志共同努力,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作出贡献。”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祝贺。会议通过《中国税务学会章程》,并选举吴波、李予昂为中国税务学会名誉会长,田一农为会长,金鑫、刘志城、左珊、胡静为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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