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4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4年)   1月12日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在《经济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关于完善利改税制度的几个问题》。田纪云指出:利改税的第一步实践,证明了改革的方向完全是正确的。要继续完善利改税制度,不失时机地进行第二步税制改革...

  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共18条,自1984年起实行。根据该规定,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按照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部分税率从3%到300%不等。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一、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二、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三、经批准试行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四、外轮速遣奖;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7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重大的突破——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的社论。社论指出: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突破;不仅有利于打破两个“大锅饭”,还可以为城市经济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创造条件。因此,必须坚定不移,毫不动摇。

  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今后不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在全国普遍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之后,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一律搞利改税。

  7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李先念为《中国税务》创刊题词:“《中国税务》的出版发行,对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将会起到积极作用。改革、完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扩大企业必要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积极而又稳步地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税务工作是有成绩的。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和队伍的建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从事税务工作的同志们,责任重大,工作繁重,任务光荣。因此,大家都要尊重这些同志,维护他们的职权,支持他们的工作。没有各方面的支持、单靠税务工作的同志努力,是难以完成党和政府交给他们的任务的。广大税务工作人员,要兢兢业业、廉洁奉公、谦虚谨慎,模范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决不能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违法乱纪。我们要千方百计地把税务工作做好,把各方面应该缴纳的税收都收上来,为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7月26日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和英国驻中国大使伊文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8月1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奖金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发放的实物奖励、奖金税的计算方法、免征奖金税的范围等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8月20日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财政部发出《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自1984年7月1日起,对高等学校基金和中专、技工学校和其他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校办企业工厂、农场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校办工厂生产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工商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对学校经营与专业教学无关的纯商业,如商店、饮食业、服务业的收入和所得应按规定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学校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用于学校教学设施的免征建筑税。

  9月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发布<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9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议案。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了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

  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订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公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同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国务院批语指出,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次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规定,将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共19条,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品税的纳税人。国内工业产品按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农、林、牧、水产品只规定茶叶、烟叶、贵重食品和水产品、毛绒等10类产品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不征税,应税产品交售国营、集体单位的,由收购单位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纳税;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者根据销售收入计算纳税。进口产品根据进口数量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产品税按具体产品分24类,设270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60%,最低税率为3%。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为了鼓励出口创汇,对出口产品实行免税或退税的政策。对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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