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4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4年)   1月12日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在《经济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关于完善利改税制度的几个问题》。田纪云指出:利改税的第一步实践,证明了改革的方向完全是正确的。要继续完善利改税制度,不失时机地进行第二步税制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共24条,其中规定:增值税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征税的范围只限于机器机械、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等12类产品;最高税率为16%,最低税率为6%。增值税的计算分别采取“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方法。从事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纳税;从事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按照规定计算纳税。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纳增值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非生产项目的,应视同销售纳税。为了鼓励出口产品和产品更新换代,对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给予免税,已经缴纳增值税的可以退还已纳的税款。对于列入国家和省一级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其他产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税的,可由企业申请,根据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批准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共18条,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经营上述业务的,也应缴纳营业税。商品零售按商品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商品批发按商品进销差价计算纳税。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纳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级政府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营业税的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一般为3%,最高的为15%。对国营粮食企业按平价销售粮油的收入,农机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人,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给予免税,并对医疗保健、农牧保险、体育馆、博物馆、公园的门票收入等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共19条,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为盐税的纳税人。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盐种而税额不同。最高税额为每吨160元,最低税额为每吨40元。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就加工、精制的盐缴纳盐税;用已经纳过盐税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不再缴纳盐税。盐业生产单位直接销售的盐,由生产单位在出场(厂)销售环节纳税;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盐,由运销或收购单位在分配销售环节纳税;进口的盐,由进口单位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对于以盐为主要原料的工业用盐和农业、牧业、渔业用盐规定定额减税;出口盐则全部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共23条,其中规定:凡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缴纳所得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包括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为纳税人。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文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两种: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10%到55%不等。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缴税有困难,可以提出申请减税、免税,但要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批准。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1年抵补不足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共20条,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视同销售,按照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资源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销售利润率为12%以下的,不缴纳资源税;销售利润率超过12%至20%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0%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对需要鼓励和照顾的小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应纳税额50%的范围内适当减税;纳税人因某种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报经财政部批准。

  《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共18条,其中规定:凡国营大中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缴纳调节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调节税纳税人。联营企业以分得利润的各方为纳税人。调节税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国营企业的调节税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核定调节税税率时,应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

  9月19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利改税是城市改革的“钥匙”》的社论。社论指出:工商税制改革和第二步利改税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法律、法令的形式把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次改革不仅是财税工作中的大事,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步骤。

  9月2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同时施行。

  10月5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关于改进进口货物集中纳税办法的规定》,决定自1985年1月起,全面贯彻“以率计征”原则,由北京海关派员驻在各总公司,按照公司开出结算证日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率,计征税款。

  10月10日为了支持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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