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源于征管 基于实践 法理兼顾 化解争议

来源:肖宏伟 作者:肖宏伟 人气: 时间:2014-06-01
摘要: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几近尾声,各地对于困惑的征管问题依旧各自为战。每年各省都有与汇算清缴相关的解释,但只对本地有效。今年国家税务总局斟酌再三,下发了29号公告,虽然只明确了五个问题,但也为我们就个别税企争议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

(三):债转股征收所得税争议--其它应付款转增资本是否属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在征管实践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所得税;
2、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
3、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不还,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可以区分为两项业务,一是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投资。
4、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借款转为其他会计科目,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此条款的要点在于:“从2011年起,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应按财政部的会计规定计算扣除”
财税[2012]45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的“国务院财政部门”究竟是指哪个或哪些部门?有的保险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提准备金,有的按会计准则提,有的按行业制度提,29号公告统一了相关的解释,也压缩了保险公司的避税空间。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此条款的要点在于:“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纠结于企业培训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1、软件企业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3、这次对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全额扣除。以后风电、太阳能发电的操纵员培训费也是否全额扣除?
以后:高铁司机、远洋轮船船长培训是否全额扣除?
曾经有危险品运输企业就其司机的培训费要求全额扣除,没有文件规定,所以不允许。
结论: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员工培训费应进一步规范。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这一条款解决如下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税会差异,尽可能使税收与会计协调一致,方便纳税人纳申报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但15公告施行后,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如何处理上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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