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93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93年)   1993年   1月1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 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 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深入...

  10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三次总理办公会议,会上分析了经济形势并研究有关工作。会议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强化宏观调控措施后,经各方面的积极努力,已收到初步成效,其中之一是财税秩序好转,增收节支初显成效。

  10月13日至19日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目的是对明年将要实施的税制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和培训。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分别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讲话。金鑫指出,即将进行的税制改革,其意义无论是从它所涉及的范围还是从变革的深刻性上来说,都不亚于第二步利改税和198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是新中国税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会议讨论了《关于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细则(初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统一流转税的意见(讨论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草案)》、《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讨论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初稿)》、《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设想(讨论稿)》、其他地方税改革等文件。

  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个人所得税主要内容包括:一、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税合并,使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原来仅适用于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扩大到适用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二、明确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三、调整应税和免税项目,增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等;对教育、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给予免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四、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外籍人员总扣除额达到每月4000元。五、调整适用税率及级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各项所得均用20%的比例税率。

  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件对征管法及细则中的税务登记,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核定税额,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计算,纳税担保财产价值的计算,税款的抵缴,纳税人拒绝接受扣缴税款的处理,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多缴税款的退还和减免税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包括总则、受理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机构、复议参加人、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期间与送达、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0章、64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一是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二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11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财政分税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一些地区为了增加地方既得财力,用不正当方法扩大1994年收入的问题,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这种错误做法。各地要从全局利益出发,积极推进分税制改革。严禁收“过头税”,搞“寅吃卯粮”。严禁用不正当的手段强制企业缴纳历年“死欠”税款。要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1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立即成立组建筹备组,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有关各项工作。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作出决定,授予刘桂林等79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戴园林等2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北京市税务局海淀区分局等100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按下列标准确定: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1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基接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全体处级以上干部,并讲了话。

  同日受国务院总理李鹏委托,朱?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六次总理办公会议,研究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讨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特产税等7个税收暂行条例(草案),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文件作进一步的修改后,提请11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1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5个税收暂行条例(草案),请起草部门作适当修改后上报。其中,有关税收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立法程序问题,需要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作出相应决定。另外,资源税暂行条例(草案)和农业特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待进一步协调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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